关于完善我市门诊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医保办〔2021〕32号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完善我市门诊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终末期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纳入我市门诊重特大疾病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限额标准为7000元/月,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为85%,退休人员为90%。门诊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的内容包括:管道及高通量透析器、透析滤过器、血液灌流器、穿刺针、消毒耗材和操作、门诊药物及相关检测治疗等费用。
二、血液透析治疗支付范围:血液透析12-13次/月(含血液透析滤过1-2次/月,血液灌流1-2次/月)。超出次数的,需经本院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向本院医保办备案。
三、各医疗机构要在限额标准内加强对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的统筹调整,减少患者相关费用负担。
四、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说明血液透析(含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相对应的支付政策,杜绝因开展治疗而产生医患纠纷。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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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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