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含特需医疗)项目备案情况的公示
为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行为,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就医需求,根据河南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及市场调节价项目备案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特需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在足额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前提下,面向患者提供、由患者自愿选择,诊疗环境与就医体验更优质的个性化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权限归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制定价格需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质价匹配原则,结合运营成本科学测算定价,严禁相互串通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所有收费项目完成备案后须长期对外公示,若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对外发布公示信息。
特需医疗及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的服务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相关费用全部由患者个人承担。各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知情同意管理要求,向就诊人员完整告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通过暗示、诱导等方式强制患者选购特需服务;同时需在门诊病区等醒目区域、单位官方网站,常态化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调整信息及投诉举报途径。
广大群众就诊前可主动查阅价格公示信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服务,避免非理性消费。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收费未公示、捆绑诱导消费、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请妥善留存缴费票据、沟通记录等相关凭证,向新乡市医保局反映有关问题。市医保局价采办监督举报电话:0373-36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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