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医保定点准入相关事项公布
新乡市医保定点准入相关事项公布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医疗机构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门头和营业场地环境真实照片;
7.提供近3个月内的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复印件(见附件3);
8.职工花名册(见附件4);
9.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零售药店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门头和营业场地环境真实照片;
8.提供近3个月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复印件(见附件3);
9.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0.职工花名册(见附件5);
11.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要求
1.申报资料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材料按装订顺序编制目录)。
2.入册材料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入册复印件在提交资料时均需携带原件现场备查。
四、受理方式
医药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线下受理
五、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六、受理地点
1.市本级医药机构在新乡市市民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2.各县医药机构在各县医保经办机构相关负责部门。
七、受理部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八、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内容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机构补充。
九、其他事项告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群众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及区域卫生资源规划等情况,科学编制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与年度配置目标,拟定年度执行计划,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并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72号